根据约翰·鲁格2007年一份有关中国企业人权政策的调查报告,国有企业“承认人权的比例高于非国有企业。”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它们对于促进中国的工商业与人权议程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与国有企业合作可能是促进中国人权发展的可取之道。然而,企业责任资源中心指出,中国的国有企业相比私营企业而言“往往难以接近”。因此,人权活动家们应该采取更具创造性和文化针对性的方法来与这些企业建立联系。
首先,与一般企业相比,创造利润不是国有企业的唯一目标。这为与它们展开人权合作创造了机会。中国政府所提倡的一些理念——比如旨在追求经济、社会与环境均衡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构成了推动国有企业改善人权表现的政治动力。而且,促使国有企业履行人权义务也可能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因为这将有助于中国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和提高国际声誉。
其次,在中国的“走出去”战略下,人权是国有企业面临的重要议题。在过去数年中,国有企业的不少海外投资遭遇失败,而其中一个原因便是涉入人权争议。诚然,有不少国有企业因其负面的人权影响而遭到外国员工的抵制,或受到社区、媒体与西方国家的批评。比如国家电投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便在其密松大坝项目被缅甸方面叫停之后表示,他们需要在商业活动中进行更多的人权尽职调查。一些国有企业已经认识到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必须克服人权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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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esters at the Myitsone Dam project in Myanmar. China's State Power Investment Corporation was forced to halt the dam's construction in 2011 due to human rights concerns.
再次,中国的部分法律和政策已经有涉及国有企业人权义务的内容。这些法律和政策可以作为人权团体接洽国有企业的依据。比如,《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员工权利、加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合作,《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则要求相关企业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执行环境规范。事实上,大部分人权议题都已在中国国内法中有所规定。
相比国际人权公约,国内部门法,比如侵权法、刑法、环境法乃至宪法,都更易为国有企业所理解和接受。
例如,用“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来讨论人权议题便更加容易。人权在中国是一个复杂的议题。一方面,中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中国代表团也在联合国表达了支持“工商业与人权框架”的立场。另一方面,人权在某些特定语境之下则又带有政治敏感的色彩。比如有时人权议题会被理解为西方势力挑战中国的工具。因此,使用合适的语言消除国有企业对参与人权活动的顾虑尤为重要。例如,用“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来讨论人权议题便更加容易。因为大部分的国有企业都不会对企业社会责任感到陌生,并且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具有开展企业社会责任项目的经验。另一种方式是使用具体的“问题导向”的概念。比如以“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护”等概念来讨论相关劳工权利。通过这种方式,人权团体可以在帮助解决具体人权问题的同时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政治争论。尽管未尽完美,但这却未尝不是一种可行的路径。
理解中国的人权文化也很重要。比如,中国对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重视程度就高于公民和政治权利。这一特点在许多中国国有企业的人权政策中也得到了体现:中国国有企业往往都表达了对劳工权利、环境权利和发展权的承认。虽然这些并没有囊括所有的权利类型,但是它们却更容易为中国的商业人士所理解,从而可以成为人权对话的起点。
中国的国有企业已经开始意识到它们需要对人权相关的法律和经济风险进行管控,但是在这方面仍缺乏准备。人权活动家们在与国有企业开展合作的时候可以发现和满足它们在这一方面的需要。比如,大部分中国国有企业没有足够的人才、知识和能力来进行人权影响管理。它们需要外部咨询和培训以帮助它们了解国际和当地的人权标准、建立与国际和当地人权组织的联系、建设公司内部的人权管理体系。如果人权活动家能够为国有企业解决上述难题、减少它们在企业运营中的人权风险,那么国有企业就更可能与其开展进一步的人权对话与合作。
最后,中国政府是对中国国有企业最具影响力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大学和智库也同样是国有企业乐于合作的对象。与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合作也可能是促进国有企业参与人权事务的有效方法。比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便是在国有企业中推广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人权义务)的重要政府部门。它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国有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一些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将人权标准纳入了它们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比如《中国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指南》和《中国对外矿业投资行业社会责任指引》等。而中国人权研究会则于2014年资助了名为“企业社会责任与人权保障”的研究项目。
与这些组织的合作成果可能会对国有企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并成为与国有企业建立伙伴关系的桥梁。比如,瑞典驻华大使馆企业社会责任中心便与国资委合作,在2014年成功地对20个重要的国有企业组织了有关《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培训。
国有企业有可能成为促进中国商业与人权议程的可靠伙伴。这一伙伴关系甚至可能对世界人权事业作出贡献。但这一前提是双方都采取有效的策略。